第422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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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

  第422章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

  审判台的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梁有成在听完苏白的相关陈述性补充。

  微微点点头。

  这个案子,所针对的内容,就是双方互相答辩的焦点——

  原告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国内,拥不拥有姓名权的问题。

  姓名权按照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虽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识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认原告的姓名权,主要是来源于什么?

  是来源于原告当事人是外国人。

  “这一点我想是毋庸置疑的吧?”

  直播间的弹幕有不少的律师都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各方面都总结的非常到位。

  场外,直播庭审的观众们对于这一次合议而后进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来。

  “现实情况是,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想到这里。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听到苏白的声音,梁有成让苏白开始陈述相关内容。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其中文翻译也不单单只能对应乔丹两个字。”

  像这个案子.…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当中,李涵请的委托律师也提到了相关的内容。

  怎么说呢.…

  与此同时。

  想到这一点,张远和肖有志两个人不禁对视了一眼。

  “请被告方陈述。”

  对于这一点,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采纳的。

  “我原本还在跟董事会表示着,还要再继续打商标官司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情况。”

  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

  “但是现在看来,完全不用担心你们法务部做的,让我非常的满意。”

  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认知,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不过,评论区也有人陈述了这种类似的案例。

  林海讪讪一笑,硬着头皮点了点头:“谢谢徐总夸奖。”

  这个时候,他虽然心里面有一种不太妙的感觉。

  用以进行牟利。

  但是.…

  因为.…他不懂法律,认为这次庭审,法务部门人员表现的还不错。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冯风笑着摊了摊手:“我没什么其他意见。”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此时的林海心里面略微的有一丝不太妙的感觉。

  最后被告上法庭,判定商标贩子知法犯法,并且判定其商标违法,予以驳回。

  “我方有需要进一步陈述的新观点。”

  按照现在徐飞的预期情况来,这场庭审一定不能败诉。

  “可是却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去考虑相关的因素。”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什么,就比如说现实情况是什么?”

  因为他心里面也清楚,如果审判长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场就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驳回。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以上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从这一点上来讲,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

  很多被注册的商标,会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林海心里面很担忧,可是徐飞却表现的很兴奋。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毕,对此合议庭需要进行合议。”

  梁有成在听到两人的表态后点了点头。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张树林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和商标产权的审判员,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了意见。

  毕竟在一些擦边的法律上,他们要做出表态和具体的主张。

  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然后开口:

  “关于姓名权的争议,以及其法律定义,和被告方对于这一点的异议,我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民法不像刑法,规规矩矩的,它有很高的理解性,我的个人认为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梁有成点了点头:“关于原告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乔丹姓名权。”

  他们法务部很有可能原地解散。

  “有的审判长。”

  “乔丹二字代指我方当事人,也是被公众所熟知和认知的。”

  “做的非常不错。”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法槌敲响。

  在以往有不少的商标贩子,会在某某人出名时抢注其姓名的商标。

  至少在抢注商标上,会减少很多不法的商标贩子。

  “这一点是被大众所认可的。”

  “张树林,冯风,伱们两个有没有什么看法.…”

  只不过,相比于原告方席位上的轻松。

  可是现在.…怎么突然要进行合议了?

  “对于被告方的这种打着法律边缘的行为,只是目前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法律,但是是肯定不能容忍的。”

  张远听到审判长的询问,摇了摇头:“我方没有其他的法律解释。”

  梁有成在听到张树林的观点后点了点头。

  梁有成坐在沙发上,抬头看着两名比自己小上不少的审判员。

  对此有另外的看法,他还需要听一听原告方的相关陈述。

  如果他们按照被告方的思路来对姓名权进行判定。

  苏白:“无异议。”

  会造成什么后果?

  造成的后果就是一审,二审法院都会以这个案件为例。

  正在心情愉悦的和林海分享着自己的看法。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他们作为最高院,在审理时需要考虑的地方非常的多,并且需要非常的全面。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明显就是借助国外的体育球星乔丹在国内的名气,销售自身的产品获取利益关系。”

  所以针对这一点,评论区很多律师也不能够确认审判长,最终会采用哪种法律解读。

  现在只是进行合议,他也不能够确认最高院合议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如果说.…

  “从影响力这一点来讲,我是更趋向于原告方的看法。”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对于这种情况,林海也担忧审判长会采纳原告的说法。

  后来在商标法进行相关的规范当中,有一个商标贩子注册了某某名人的商标。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现在进入休庭合议,是不是等到开庭以后就可以宣布驳回原告方的种种诉讼请求了?”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个案子.…其他方面我先暂时不说。”

  不过却被法院方面直接驳回。

  只要进入合议,这个案子的问题,就不算是很大。

  这种案例与其类似,但是乔丹的确不属于国内公民。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想到这里,林海不由得暗叹口气,同时看着正在进入休庭阶段的直播间,心里默念:

  “希望不要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

  …

  合议庭商讨室内。

  都能从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丝的凝重和担忧。

  可是现在进入合议.…那么明显是对这一点有争议,有着不同的看法。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所以.…

  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审判长可没有就相关问题进行合议啊!

  “这是在最高院,咱们最高院判决的一些案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如何确定乔丹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嗯,好!”

  纷纷开始猜测最后会如何进行判定。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苏白听到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心里轻呼口气。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表现的不错嘛。”

  “第二:原被告对于被告方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的成名图标,有相关争议。”

  更加规范了商标法的执行以及具体内容。

  认为不享有国内的姓名权。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伴随着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否则的话.…估计如果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上市计划搁浅了。

  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不错啊!”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但是我方认为姓名权,是我国公民才享有的权利。”

  “我方当事人的名字是什么?是“Jordan”。”

  “其实我的看法也趋向于原告方。”

  不过…

  梁有成作为这方面的审判长。

  他总不能说,徐总我觉得这一次的庭审合议有问题,咱们可能会败诉吧.…

  “这是我的表态,冯风呢,你怎么看?”

  “在通常情况下提到,国外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乔丹泛指的皆是我方当事人。”

  “我方认为,在姓名权的争议上,在原告当事人这个名字的争议上,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现在休庭,进入合议。

  开口询问:“这一次判定,你在这个案件中非常的关键。”

  根本用不着再休庭进行合议商讨。

  “现进入休庭!”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难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陈述了?

  这种凝重和担忧与庭审一开始利用诡辩进行反驳的轻松感,形成了剧烈的反差。

  “这点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按照法律的解读是这样的。”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虽然说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依据并不全面,大多数都是进行的诡辩行为。”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徐飞毫不吝啬的夸赞着林海。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否则的话,在刚才就直接进行驳回了。

  那说明审判长对于原告方,也就是他刚才的陈述有着一定的倾向性。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可以!”

  “这一点先不多说,再说原告方的解释公众对于某一个人的辨识度,其可以称为其姓名。”

  “第一:原被告对于原告当事人是否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有相关的争议。”

  梁有成点了点头:“嗯,这一点的确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造成的影响力非常的不好。”

  条件非常苛刻。

  梁有成继续开口:“既然双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原告当事人的姓名权争议,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表述的吗?”

  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审判长在这一个观点上有着相应的倾向性。

  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如果采用了原告方的陈述。

  被告方席位上,张远和肖有志的表情却显得有些凝重。

  “从中文的角度来讲,的确是没有包含“乔丹”两个字。”

  “好的。”

  张树林继续开口:“被告方公司的做法的确是擦着法律的边。”

  也并没有。

  “有着众多的粉丝群体,在我国相关的新闻发布以及媒体发布的内容当中,通常以乔丹二字,代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主要是判定乔丹这个名字是不是那个篮球球星在中国的姓名。”

  “单单看被告方公司的表现以及其做法。”

  张远:“无异议。”

  被告方的一些内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法院已经了解,法院现做出以下总结。”

  所以这个案子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影响力的角度来讲。

  被告方占据的法律优势都非常的小。

  从这一点来讲,需要对被告方的陈述进行相关的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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